释义 |
政府专项债发行主体是指具备政府债券发行资格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及其授权的机构。 政府专项债是由政府发行的债券,因此其发行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据《政府债券法》规定,发行政府债券的主体必须具备政府债券发行资格,在我国,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需要获得国务院批准,即所谓的“三书”(即申请书、发行方案和承诺书),才能获得发行资格。中央政府则由财政部进行发行,同样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此外,中央政府还可以授权其他机构进行政府债券的发行,如人民银行。 政府专项债的发行主体与地方政府债务有何关系?政府专项债的发行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一些地方政府也会选择发行政府专项债来筹集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专项债与地方政府债务是不同的概念。政府专项债是为特定用途而发行的债券,其还款来源也明确规定;而地方政府债务则是指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包括了各种借款、担保等。因此,政府专项债的发行并不会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 政府专项债的发行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及其授权的机构,都必须具备政府债券发行资格。政府专项债的发行主体与地方政府债务不同,政府专项债是为特定用途而发行的债券,其还款来源也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债券法》第四条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和财政收支情况,可以发行政府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