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政部狙击国债承销投机商 |
释义 | “在‘荷兰式’招标方式下,承销商为了能拿到国债或能多拿国债,就尽量报出比较低的利率,因为大家最后的成交价格都是一样的,这样少数投机分子通过恶意报价连累了所有承销商。” 1月15日,财政部发布《2003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 相较以往而言,《通知》有一项改变颇令各界侧目:记账式国债招标方式在原先单一的“荷兰式”招标的基础上,增添了“美国式”招标方式。而此前几天,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组建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首次区分了甲类和乙类承销商,各承销商的权利和义务都出现了不小的差别。 分析认为,财政部新年伊始使出两板斧,意在防范国债承销中的投机行为,引导市场理性竞标。 两大改革措施过去我国国债发行一直采用“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分为利率、利差和价格三种。荷兰式招标就是通常所说的 单一价格招标,当标的为利率时,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标的为利差时,最高中标利差为当期国债的基本利差;标的为价格时,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的承销价格。而美国式招标则是多种价格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依各自及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折算承销价格;标的为价格时,各中标机构按各自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当期国债。 “这两项改革措施的出台,一方面表明财政部正加快进行国债发行的市场化和规范化工作,另一方面表明政府对打击国债一级市场投机行为的决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的倪*日研究员分析。“只有各承销机构理性竞标,才可能产生真实的利率。”倪*日强调。 而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债承销团成员无疑更关心这项改革。“我们正在研究应对措施,争取能对市场价格判断得更准确些”,**证券固定收益部的吴*舒研究员透露。**证券在2002年交易所债券市场综合排名居第五位,而规模比其小很多的**证券却在这个市场夺得头筹。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地位使银河不敢有丝毫懈怠,它试图借助规则的改变迅速提升自己的地位。与**证券类似,其他一些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也都在积极研究应对措施,争取在新的一场博弈中能够占据更多的有利条件。 据悉,为了应对新规则的改变,一些承销机构的研发力量将大大加强。“美国式”招标将对承销机构的研究分析能力提出了挑战———只有准确判断成交价格,才能既拿到债,又不至于成本太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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