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所谓专项债券是在企业债券制度范围下,针对相关行业、产业的发展特点,统筹债券支持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相关领域、具有示范作用的债券品种。在专项债券相关规定中,单只专项债券既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对应多个项目发行。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单只专项债券可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对应多个项目发行。不过,尽管它有两种发行方式,但它必须对应单项政府性基金或者是专项收入偿债。 法律客观: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三条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