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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离婚中的调解是怎样的
释义
    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均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只做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调解动员阶段
    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
    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
    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
    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一、起诉离婚都要先调解吗
    起诉离婚一定要先调解,但是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可以不调解。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案件首先会进行调解的动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调解无效的,进行围绕离婚为内容的调解,调解成功达成一致,制作调解协议,调解无效,依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调解书能否反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由此可知,离婚调解书能否反悔,取决于调解书是否生效。
    调解书签收前可以反悔,但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为送达,具有法律效力,此时不可以再反悔。
    生效后的离婚调解书具有和判决书一样的效力,除非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否则双方签字生效后的离婚调解书不可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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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4: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