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嘉峪关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
释义 |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甘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三.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五.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 六.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法律依据】 《嘉峪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公租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和稳定就业2年以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在符合同等申请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节育户。 第十七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及重度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建设的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符合保障条件的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公租房;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保障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持有《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的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以下或在嘉峪关市无住房;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机动车辆; 2.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口,并在一起实际居住; 3.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4.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且在同一户口簿登记,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或年龄25周岁以上的单身(含未婚、离异、丧偶)人员; 5.国家或省上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资料 1.《嘉峪关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公租房申请表》(由社区服务中心提供) 2.民政部门出具的《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家庭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实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 6.特殊家庭还应提供特殊情况证明; 7.名下无宅基地证明(持有嘉峪关市农村或乡镇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证明); 8.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向其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 2.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嘉峪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嘉峪关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3.以家庭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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