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被担保债权数额变更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办法》规定的股权出质登记(含变更登记)的法定事项只包括三项,被担保债权数额不属于法定的出质登记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3)出质股权的数额。《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被担保债权数额应当属于申报事项。 一、股权质押如何办理?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股东出资瑕疵的表述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的出资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的数额是指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或者出质人(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的股份数,一般以“万股”计算。根据出质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以及债权担保的需要,出质人、质权人可以协商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并在质权合同中予以明确。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即以质权合同中载明的事项以及有关股权证明为依据,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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