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在理解和运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诸多解决方案中,尤其应当确立的理念是:对威胁国家安全的风险或违法犯罪行为,在事前和事中采取预防性治理措施要比在事后追究刑事责任更为契合维护国家安全的最高目标。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所蕴含的紧迫性、扩散性及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现实后果,其潜在的严重影响是任何主权国家都难以承受的。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治理体系中,通过有效手段将危害国家安全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避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应当是构建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的首要原则。可以断言,构建完善的国家安全风险预防性制度体系要比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成本更低、效果更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