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晚上可以不回家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法。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章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