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卡人死亡后信用卡债务如何偿还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卡人死亡后信用卡债务的偿还方式和信用卡逾期后的催收方式以及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民法典》和《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死者遗产中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持卡人是因为意外死亡,家属可以配合银行收回欠款。而信用卡逾期后,银行会采取短信、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同时提供容时服务和容差服务。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 法律分析 一、关于卡人死亡后信用卡债务的偿还方式 1、如果继承人无法偿还债务,银行会关注死者是否拥有财产或遗产。若遗产足够偿还债务,银行可能会尝试抵消部分欠款。若遗产不足,一般情况被视为无法偿还,债务将按照通常流程进行处理。 2、如果持卡人是因为意外死亡的话,可能会得到一些赔偿款,此时若家属能配合,银行可能还可以收回一些欠款,但若不愿配合,而且欠款确实比较大,银行也只能起诉到法院通过法律来解决了。 因为目前关于去世后信用卡的欠款如何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及说法,所以,如果持卡人死亡的话,银行虽然会尽可能的去催收这笔欠款,但若实在追不回来,也只能算坏账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二、信用卡逾期不还银行会怎么办 《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其中规定,最多延迟3天,还款差额10元以内,将不再收取罚息。《公约》规定,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容时服务,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至少3天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进行还款提醒,并且提供至少3天还款期限。也就是说,在规定的还款日过后的3天内,持卡人还了钱,银行都应该视为全额同期还款,不得罚息。注意:3天指的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银行还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即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并且未还款额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应该视为持卡人全额还款。 信用卡逾期后,银行通常一般会以以下形式催收: (一)短信催收 主要针对早期持卡人出现的逾期还款行为,一般为逾期7到15天,短信主要起提醒功能。 (二)电话催收 主要针对超过30天且超过一个账单期以上的逾期行为,进行电话提醒还款。 (三)上门催收 主要针对超过90天以上逾期,银行会安排催收人员到持卡人居住或工作地址上门催缴还款。 (四)法院起诉 主要针对超过半年以上逾期,银行会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持卡人进行起诉还款。 (五)外包催收 主要针对超过1年以上逾期,银行会将逾期资金进行打包,折价给外包催收公司,负责进行逾期欠款催缴。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透支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并超过三月不归还。 结语 结语:关于卡人死亡后信用卡债务的偿还方式以及信用卡逾期后的催收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信用卡诈骗方面,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追诉。银行也会采取多种催收措施,包括短信、电话、上门催收以及外包催收等。对于信用卡逾期不还的情况,银行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和法院起诉等。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在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偿还信用卡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未获得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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