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收账款出质后,原则上出质人不得再行转让 |
释义 | 1.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到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对应收账款的转让的实质是对应收账款的处分。众所周知,应收账款设定出质的,但其所有权仍为出质人所有,只有出质人才享有对应收账款行使处分的权利。但是此应收账款作为债权的担保已被出质,而且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这样看来,出质人的权利已受到限制,如果允许其对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即可损及质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应收账款的,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转让的,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当事人以更多的选择空间。 一、权利质权的种类及其特殊规则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权利质权有哪些种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则有: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权利质权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六条【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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