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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什么,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
释义
    本文介绍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同时保护质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应收账款做质押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外,文章列举了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包括债权的合法性风险、真实性风险、唯一性风险、可转让性风险和权利瑕疵风险。最后,文章介绍了质押的应收账款的特点,包括可转让性、特定性和时效性。
    法律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同时保护质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应收账款做质押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有价证券。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登记设立。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债权的合法性风险。根据规定,只有合法的债权转让才能得到保护;如果基础合同存在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存在: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则债权不具有合法性,将会损害质押权人的利益。
    2.债权的真实性风险。
    3.债权的唯一性风险。
    4.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
    5.债权的权利瑕疵风险。
    三、质押的应收账款的特点有哪些
    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
    2.特定性,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
    3.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超过,便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从法律权利已蜕变为一种自然权利。
    拓展延伸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首先,需要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应收账款评估:金融机构需要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评估,以确定质押物的价值和可行性。
    3. 登记质押:企业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4. 缴纳登记费用:企业需要按照登记程序的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5. 出质登记:企业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出质登记,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6. 办理出质手续:金融机构需要审核登记材料,办理出质手续,将应收账款出质给金融机构。
    以上步骤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一般流程。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登记程序的规定,完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登记手续,或者登记材料有误,金融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或者解除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同时保护质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以应收账款做质押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存在法律风险,如债权的合法性风险、真实性风险、唯一性风险、可转让性风险和权利瑕疵风险等。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可转让性、特定性和时效性等特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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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0:3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