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梁建光判多少年 |
释义 | 被告人梁建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零二十一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3年3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一、贩毒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 3、客观要件。 4、客体要件。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责任形式: 1、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行为对象是毒品,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以获取利益的,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诈骗罪论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是毒品,不论其是否认知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都认定为构成本罪。 2、对毒品种类产生错误认识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不同种类的毒品都危害公众健康,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事毒品,即使其对毒品种类的具体认知错误,也认定为构成本罪。 3、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建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建光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容留他人吸毒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建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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