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金利达屡次侵权一审遭重判 |
释义 | 阅读提示3年前,广东金利达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判赔1万元;其后,该公司屡次侵犯同一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专利权人再次告上法庭。日前,广州中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广东金利达公司作出重判。3年前,广东省中山市专利权人张杰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高要市金利达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金利达公司)告上法庭,获赔1万元。也许是由于判赔太轻,之后,被告变本加厉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再次被专利权人告上法庭,并索赔30万元。日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几乎全额支持了专利权人的索赔要求。首次维权获赔1万元1999年4月,某医院医生张杰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一次性多功能口垫器”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被授权后,金利达公司看好该专利技术,先后3次与张杰洽谈合作未果。2001年1月,张杰发现广州及其地区一些医院使用金利达公司生产并大量投放市场的产品,其形状与自己专利产品相似。2004年3月8日,张杰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中院经审理后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判令金利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张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赔偿张杰经济损失1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此后,张杰经努力,与中山某公司达成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许可该公司生产专利产品。但张杰发现,金利达公司并未停止侵权,反而继续对外广告宣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因金利达公司的持续侵权使张杰与中山某公司达成的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无法履行。金利达公司的持续侵权行为,给张杰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再次维权索赔30万元2006年11月,张杰以“金利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公然对抗法律,藐视法院的判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持续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性质和情节都极为恶劣,应属极为严重的侵权,依法应予严惩”为由,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金利达公司、中山康御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其专利权的侵害,并赔偿因对张杰专利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30万元。中山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张杰提供了很多证据,包括中山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实金利达公司在公司网站公开销售“压舌胃镜咬口”并附有该产品的照片,照片反映“压舌胃镜咬口”外观与前述广州中院所判决案件中描述的“胃镜咬口”相同;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证实张杰在广州市某医疗器械批发部购买了“一次性多功能口垫器”,该批发部出具的送货单上商品名称为“胃镜咬口(广东高要)”,其中所附照片和购买实物的包装箱上标明商标为“金利达”,生产商为金利达公司。一审金利达遭重判经中山中院审理查明,从2000年1月至今,金利达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一直在中山销售并被使用,仅2003年9月4日至2007年7月12日就有5.116万只。其中在广东高院的判决生效后,金利达公司仍销中山“胃镜咬口”1万只。在中山中院于2006年12月25日送达本案应诉有关法律文书并查封涉嫌侵权的“胃镜咬口”后,金利达公司还向中山销货8000只。金利达公司在本案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请求。复审委经审查后于2007年7月2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本案专利有效。中山中院认为,金利达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专利权人张杰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在张杰依法提起诉讼,经广东高院终审认定金利达公司侵权并赔偿张杰经济损失后,金利达公司仍未停止侵权活动,而是长期、持续进行新的侵权活动,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侵权情节较为恶劣,被告除应承担停止侵权外,依法还应赔偿张杰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和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于是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金利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合理费用2.2898万元,康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支付合理费用1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金利达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高院提出了上诉。而中山中级法院法官马军对该案的判决作出了自己的解释,其理由是:被告金利达公司在因侵犯原告同一专利已被法院判处停止侵权并做出赔偿的情况下,仍持续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况且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只有10年,原告1999年获得授权,2001年即发现市场上有涉嫌侵权产品,且导致原告专利根本无法许可他人实施,损失非常明显的,侵权人必须负责。(知识产权报记者顾奇志通讯员徐兵谢劲东) 一、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一)形式要件指符合专利法第11条的组成要件: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实施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犯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 (二)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如果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保护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认为涉案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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