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中止是否属于犯罪
释义
    犯罪中止是属于犯罪的,但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发生时间、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行为结果和刑事责任。犯罪中止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停止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免受犯罪侵害。犯罪中止有可能被免除刑事处罚,而犯罪未遂则需要判刑。
    法律分析
    一、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中止是否属于犯罪?
    属于犯罪,但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有哪些?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虽然犯罪中止属于犯罪,不过犯罪中止被免除处罚的可能性很大。犯罪中止跟犯罪未遂的区别很大,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觉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或者采取相关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才能被认定成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可能被免予刑事处罚,但犯罪未遂是要判刑的。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与犯罪未遂相比,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生时间、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行为结果和刑事责任。犯罪中止的免除或减轻处罚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放弃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侵害。因此,犯罪中止虽然属于犯罪,但往往有可能被免除刑事处罚,而犯罪未遂则需要判刑。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4 4: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