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有区别吗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由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离婚证发给婚姻当事人。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颁发。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由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离婚证发给婚姻当事人。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五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九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三)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四)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第六十条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而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颁发。 拓展延伸 离婚登记流程和离婚证颁发流程是离婚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四十条和第一千零零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登记程序和离婚证颁发流程如下: 1. 离婚登记流程: (1)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离婚登记申请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书。 (3)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书后,对于双方符合法定婚龄、没有重婚、没有无效离婚或者不离婚后分居满二年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2. 离婚证颁发流程: (1)离婚登记申请符合规定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双方颁发离婚证。 (2)离婚证应当载明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离婚原因、离婚时间、离婚证编号等信息。 (3)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离婚证,离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涉或者阻挠。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离婚登记程序和离婚证颁发流程是保障离婚程序公正、合法的重要环节。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应遵循法律规定,如实提交材料,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颁发。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由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离婚证发给婚姻当事人。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颁发离婚证时,应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一定步骤进行,包括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加盖条型印章,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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