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活护理费(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
释义 |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一、工伤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24个月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22个月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20个月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5、五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6、六级伤残=14个月本人工资; 7、七级伤残=12个月本人工资; 8、八级伤残=10个月本人工资; 9、九级伤残=8个月本人工资; 10、十级伤残=6个月本人工资; 三、伤残津贴(七到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5%;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到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4个月; 2、六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1个月; 3、七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5个月; 4、八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2个月; 5、九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9个月; 6、十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个月;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到四级伤残无此项目) 1、五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4个月; 2、六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21个月; 3、七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5个月; 4、八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2个月; 5、九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9个月; 6、十级伤残=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 七、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最长期间12个月。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八、工伤死亡赔偿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发给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上述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上述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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