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法律规定 |
释义 | 根据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注意,受害人的近亲属也有权委托律师为受害人的刑事诉讼代理人。公诉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以国家公诉机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公诉,是考虑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严肃性及专业性很强,被害人往往没有能力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且有的案件中被害人都已经死亡,因此由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能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剥夺也不可能剥夺被害人的控诉职能。在现今禁止私力救济的社会中,被害人向有关部门控诉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权利,是永远不会也不能被剥夺的。得到被害人授权的代理律师,当然也享有“应当与公诉人相互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的权利。 1、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发问权: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2、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权: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3、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权:《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阅卷要经过法院许可!辩护人就不需要许可,参照第47条)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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