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出票人的资格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票据的出票人资格:(1)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没有具体限定,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授权其根据现实的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本票出票人的范围。票据法这样规定是有一定灵活性的,既全面考虑了本票的功能,又考虑了今后可能有的安排。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这样对本票出票人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2)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证。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因为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本票,就是承诺自己在见票时要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它在票据关系中,是主债务人,承担着首要的、绝对的和最终的付款责任,而不是像汇票的出票人那样,承担的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才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即使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出票人仍需承担付款责任。如果有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承担了偿还义务,那么,该背书人有权以持票人的身份对其前手进行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只有出票人履行付款义务后,票据关系才算最后消灭。因此,如果出票人没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就签发本票,那么,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就无力将本票金额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这样就必然损害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了防止出票人滥发本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票据法要求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资金保证。 本票的出票人应具备何种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条规定了本票出票人的资格和义务。如果出票人开出本票,则本票出票人必须符合两个要求: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和保证支付本票。在我国本票只规定了银行本票,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保证票据的信用。因此,在本票出票时,必须保证本票能够得到支付,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良好的银行信用和票据信用。所以在出票时,出票银行都应该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本票的付款。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在本条中规定中只是要求资金来源,而并不要求是现实的资金,所以应该对于资金来源做出准确的理解。同时,本票的出票人应该保证支付,这是本票出票人的一项义务。做出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立法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出票人指负责人的履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被拒绝,可以起诉吗? 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被拒绝,可以起诉。1、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2、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风险提示:起诉的注意事项:1、不及时起诉的风险。不及时起诉或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承担不利执行或丧失胜诉权的风险。2、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银行以票据贴现方式向出票人发放贷款,有何法律风险? 银行通过贴现取得票据,如其目的是为了出票人发放贷款,且明知该票据的签发、转让均无真实交易关系,则可认定银行与出票人之间构成通谋虚伪表示,所涉民事行为无效,银行不能取得票据权利。风险提示:虽然票据行为相对于基础法律行为而言,具有无因性,基础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不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但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并非绝对,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的过程存在违法性,则可能丧失票据权利。 汇票的出票人是谁 工商企业需要使用商业汇票时,可成为出票人。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出票人是卖方,受票人是买方。汇票是贸易中卖方(出票人)开立给买方(受票人)的一种银行票据,要求买方在见到汇票后立即或某一段时期后支付金额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应该是谁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该内容由 蒲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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