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之前,您可以撤回公证申请。公证成功后,在遗产处理之前,可以通过公证撤销遗产放弃公证。但遗产继承处理后,公证不可以反悔。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 利害关系人 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