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立公证遗嘱的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2、公证处受理; 3、遗嘱的审查; 4、批准出证; 5、公证书生效; 6、领取公证书。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遗嘱公证细则》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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