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以自身取代他人交易地位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
释义 | 【关键字】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经营信息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临沂市**品总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品公司)、****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源、****陆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公司) 李*源曾为工业品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该公司开办的金鹰车辆商场工作。1998年3月3日,**公司成立,李*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三包维修服务。1998年3月16日,李*源递交辞呈。3月17日,工业品公司、**公司向各业务往来单位发出函告称,李*源等同志自今日后与贵单位发生的任何经济业务往来均不代表我公司和金鹰商场。1998年3月30日,李*源等人另行注册成立了**陆公司,李*源任法定代表人。1998年4月4日,工业品公司同意李*源等10人调出,并在工人商调联系表上盖章。此外,工业品公司曾经与**巨凤自行车有限公司、**富士达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特山东销售部有业务往来。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工业品公司、**公司对被告李*源、被告****陆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工业品公司和**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对于上诉人提供的出库单以没有提供原件不予认可,以王*杰的身份证过期否定其证言,导致本案关键事实不清。二、被上诉人李*源掌握着**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利用这些信息经营与上诉人一致的商品,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由于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998年4月至1998年底,上诉人仅自行车销售一项就损失销售额1152.50万元,损失利润132万元。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制止被上诉人利用窃取的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李*源和**陆公司答辩称:一、李*源是通过正当的程序提出辞呈的,其辞职行为和过程是完全合法的。二、李*源辞职后组织富余职工依法成立新公司自谋职业的做法,是国家法律法规所鼓励的。三、自行车市场供大于求,被上诉人有自主的采购权和销售权。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和内容一致是应当允许的。四、全国的自行车厂家、产品都是公开的,价格也是公开的,上诉人对此没有商业秘密可言。五、上诉人的经济效益滑坡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是上诉人自身原因所致。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上诉人所诉李*源、**陆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无事实依据.李*源、**陆公司将**童车厂、**曼斯公司给**公司开出的货物出库单据所载明的货物,在未告知并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予以截留,系不诚实的经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决定赔偿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 一、变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为驳回临沂市**品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李*源、**陆经贸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三、驳回**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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