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2014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了XXX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2、由于甲乙双方就工人单价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解除。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没有拖欠任何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及费用,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