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具体情节和数额规定如下: 二十五、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万份(套)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4)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100份(套)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0万份(套)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500份(套)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量刑标准 ​;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