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9、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10、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11、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