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解释 |
释义 | 一、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 典型的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和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融资租赁的通行做法是:当某个企业需要某种设备又缺少所需资金时,可以向租赁公司提出,要求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双方达成一个租赁意向。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和出卖人的要求,与出卖人签订一个买卖合同,由出卖人将设备直接送交承租人,由承租人验收。出租人凭承租人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出租人付款前,与承租人正式签订二份融资租赁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交易行为所包含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自虽具有独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独立,而是在一定意义上以对方的存在为条件。在实践当中,由于租赁方式的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往往也不同,本条是对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购买的设备,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因此,融资租赁合同首先应就租赁物作出明确约定。此条款应写明租赁物的名称、质量、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等,为承租人检查验收租赁物提供依据。由于关于租赁物的说明多涉及工程技术内容,专业性很强,而且非常繁杂,所以,一般只在合同正文中作简明规定,另附表详细说明,该附表为合同不可缺少的附件。 2、租赁物的检验方法、标准等条款。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租赁物进行认真的检查、验收,出具验收证书和租赁物收据。出租人收到证书和收据后,即可认为承租人已经验收完毕。 3、有关租金的条款。 租金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合同对租金的规定包括租金总额、租金构成、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点和次数、租金支付期限、每期租金额、租金计算方法、租金币种等。一般来说,租金应包含下列几种费用:(1)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购置成本,包括租赁物的到岸价格以及国内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等;(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利息,包括出租人购置租赁物的资金的利息,筹集费用,税收和利差风险费等;(3)手续费,即出租人为承租人代购租赁物的营业费用;(4)出租人必要的利润等。租金一般是按约定的支付次数分期支付。 4、有关租赁期限的条款。 租赁期限是承租人对租赁物拥有使用权的年限,也是交付租金的期限。 租赁期限一般根据租赁物的经济寿命、使用及利用设备所生的效益,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此条款应当明确租赁起止日期。 赁期限对于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存续期间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特性就是合同不能中途解约,因此,此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双方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单方要求解约或退租。 5、有关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的条款。 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有三种选择权,即留购、续租或退租。在留购情况下,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续租和退租情况下,租赁物仍归出租人所有。 三、另外规定 除上述条款外,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还应包括租赁物的交付、使用、保养、维修和保险、担保、违约责任、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等条款。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同时,融资金额一般较大,履行期较长,为了明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注意,本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规定只是指导性质的,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合同的条款,除了本条规定的条款之外,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的必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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