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个以上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1、取得个人的同意; 2、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3、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4、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6、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1、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2、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3、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告知被收集者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