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沂供暖时间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法律分析:临沂市法定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0日。根据气温变化,公司将按市政府要求提前供暖或者延长供暖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因此国家规定的冬季供暖时间也是不一样的,并且各地方政府会有相关的规定,通常是按照所处的地理位置而定。当然,若是有遇到剧烈降温等极端天气,还是会提前供暖的,而南方没有采暖期。通常情况下,北方规定的供暖期间一般是每年的11月15日开始,到次年的3月15日停止,一共4个月。但是,各地区会按照自身情况进行调整,比如:哈尔滨的供暖时间是10月20日到次年4元20日。而新疆地区,是从每年的10月15日到次年的4月15日,一共6个月。大概有以下四种供暖时间: 第一、10月1日至次年5月1日; 第二、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第三、11月1日至次年4月1日; 第四、11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法律依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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