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年失控发票影响所得税吗? |
释义 | 一、跨年失控发票影响所得税吗? 《征管法》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对此毫无规定。 所得税的成本呢? 税务总局没有规定失控发票对应的成本不能扣除。税务拿出国税发【2009】114号文(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的一句话:“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以此主张,失控发票成本不能扣除。如果是合法有效凭据呢?都是合法有效凭据了,还有什么可说的?感觉有点狡辩的味道吗?起因是国税发【2009】114号文那句话。其实,关键基础是:企业所得税扣除,是基于业务实质,而非凭证。 对于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以下三点: 1、这只是异常,并未有法律上的定性,应等待税务的调查结论; 2、进项必须转出。未来是否有滞纳金与罚款,取决于税务最终调查的结果。 二、税法对费用列支期间的要求 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在税收方面主要影响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在纳税年度内发票跨月入账,并不影响当年度所得税的计算。对跨越年度取得发票入账,虽然不过是时间性差异,但影响不同纳税年度的配比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有关税法的要求: 1.费用税前列支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处理: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前年度的应计未计费用,应在成本费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直接调整发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现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的,当年度多缴了企业所得税,三年内发现的,可以申请退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3.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发现漏计费用的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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