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办理依据 |
释义 | 该文件旨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通过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并扩大对象范围,以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同时,文件还规定了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的条件。这些措施旨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补贴政策,促进其就业和创业,同时减轻其就业压力。 法律分析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我国政府发布了一份文件,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在这个文件中,政府决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并且将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十一条: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规定: 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郑州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办理的条件 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按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的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拓展延伸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及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其中,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而求职创业补贴则包括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网络创业补贴等。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就业补助资金的用途非常广泛,可以用于支持个人和单位的就业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就业、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还可以获得求职创业补贴,以帮助其更好地实现就业和创业目标。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需要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否则可能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结语 政府发布了一份文件,旨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在这个文件中,政府决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并且将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同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也提供了具体的申领条件和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政府会提供求职创业补贴,以帮助他们实现多渠道就业。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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