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罪犯在服刑期间生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被保险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间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罪犯在服刑期间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期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凭有关材料到社保机构办理续保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服刑前可以续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案件被撤销或者无罪释放的,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职工在缓刑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应当继续缴纳费用。个人参保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应继续缴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