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的纠纷;承租人违约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毁损的纠纷;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纠纷;以及拖欠租金的纠纷等。 一、租赁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租赁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有: 1、作为承租人,首先要审查租赁物是否有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 2、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 3、租赁合同签订的租金条款; 4、租赁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尽量避免风险,防止欺诈。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押金或押金,押金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确定; 5、明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坏、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诉讼管辖权,以降低风险,顺利履行,尽可能保护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