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况包括: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并拒绝修复;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是什么 实际施工人应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包括五类: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二、实际施工人应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吗 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三、承包人不给分包人工程款怎么办 分包人可以催告承包人履行付款义务,如果承包人仍然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逾期付款的,分包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如果承包人系违法分包,例如将工程主体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等,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完工后,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