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行质押担保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
释义 |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一、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1)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动产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质权指的是什么 质权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权的履行,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其占有的财产。质权的特征是: 1、质权是为履行担保债权而设定的,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质物; 2、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不能对不动产设定质权。此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为质权; 3、质权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权设立时,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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