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入扬州条件是什么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各地、各单位、各重点场所要压紧压实防控责任,开展有禄口机场经停史(含出发、返回、途经、进站接送等)人员的全面排查。 2、7月10日以来有南京禄口机场经停史所有人员应主动向社区、单位报备,并配合进行核酸检测、隔离等措施。原则上,对上述人员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隔离后开展7天健康监测,并按规定开展核酸检测。 3、不具备集中隔离条件的,对上述人员可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严格落实居家隔离管理相关要求。 4、所有苏康码黄码人员应主动向社区、单位报告,配合执行14天隔离医学观察管理。 5、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或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人员,仍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最新发布的扬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告执行。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务必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如有故意隐瞒行程、不配合管控措施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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