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境外人员签合同注意事项 |
释义 |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或者台港澳人员,必须为该境外人士申请就业许可,获准取得就业证后,才可聘用,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未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境外人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双方也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但该境外人士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2、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被聘用外国人的就业证自行失效,如用人单位与该外国人要续订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之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一、境外企业如何在我国境内招工 中国企业在境外注册设立的子公司,在法律上属于境外企业。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为了规避境外企业直接在境内招工,实践中,中国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往往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从境内招工:一是以境内母公司的名义招工,但要求劳动者与境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派往境外工作;二是境外子公司在国内设立代表处,通过代表处从国内招工并派往境外工作。针对上述两种方式,首先,境外企业若想在我国境内招用人员,必须通过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境内企业进行,不能直接以境内母公司名义招工的同时自行签订劳动合同。其次,根据《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是不能与中国公民直接签订劳动协议的,须通过外服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否对抗法律规定 如果外派人员已经与境外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阻却外派人员与中国企业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呢?首先,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尽管有牵连,但二者也是可以割裂的,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外国企业不具备直接从我国招用员工的资格,也不能直接与我国公民建立劳动关系,故中海外巴新公司与董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认定无效。无论中海外巴新公司是否与董某签订劳动合同,其与董某之间都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外派人员与承包主体之间的用工关系已为行政法规所确定按照劳动关系调整,且该条规定属于主体应当或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性规则,所以不受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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