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人欠钱不还朋友圈曝光违法吗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微信朋友圈公布债务人欠款的相关情况不属于违法行为。 在微信朋友圈违法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属于违法行为。名誉是对于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社会评价,而公开债务人欠款的行为不属于对债务人的侮辱、诽谤。 如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欠款未按时归还,你仅仅是公开了债务人姓名及其欠款不还这一事实,这属于对他人行为的客观评价,没有损害他人名誉。没有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也没有辱骂他人,不属于违法行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等私生活安宁利益自主支配,他人不得侵扰的权利;但隐私权的保护是有限度的,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危害公共利益为前提。债务人的欠款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公示债务人的欠款不还的行为不属于侵犯隐私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微信朋友圈公开欠款人信息,要注意用语理性、文明,不能使用侮辱性词汇;除了欠款人的姓名外,其他个人信息,比如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不能公开。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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