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方案》将几万家未取得环保手续、游离于日常监管视野之外的工业企业,划分为禁止类、依法审批备案类、豁免类、简化环评类、承诺整改类及过渡类共计六类进行处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补办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手续,规范工业企业环保行政许可,同时要求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对不符合方案要求、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超承诺期限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依法处罚并责令停产关闭。同时还推行共享环境监测数据、核定现状排污总量、统一申报材料要求、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推行环保柔性执法等措施,减轻企业编制现状环评的费用,提高改革工作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