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办理是什么流程 |
释义 | 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办理步骤包括收集相关文件、受理、审查、决定和注销。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或“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审核后出具收件凭证。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市农药检定所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市农业农村委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如果准予 法律分析 一、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办理步骤: 1、收集相关文件。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市农药检定所经办人员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然后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 4、决定。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5、注销。发证窗口工作人员收回许可证。 二、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的办理条件 1、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2、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4、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办理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拓展延伸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注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其次,农药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第三,农药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最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因此,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注销需要满足以上四个条件。 结语 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办理步骤: 1、收集相关文件。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一网通办”统一受理平台、物流快递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收件工作人员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及形式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收件凭证。 2、受理。受理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市农药检定所经办人员5个工作日内,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然后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 4、决定。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审批条件对相关审查意见进行复核,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5、注销。发证窗口工作人员收回许可证。 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的办理条件: 1、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2、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3、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4、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5、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上海农药经营许可证注销办理的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17-03-16)\t第九条\t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管理条例(2022-03-29)\t第五十条\t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2017-03-16)\t第六条\t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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