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东部战区:与目前南京军区辖区相同,加上军区内的东海舰队、空军、火箭军、武警,司令部驻南京。领导和指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五省和上海市的所属武装力量。 2、南部战区:包括原广州军区和原成都军区的云、贵两省及所辖的南海舰队、空军、火箭军、武警,司令部驻广州。领导和指挥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的所属武装力量。 3、西部战区:由原成都军区、兰州军区合并而成(剔除云、贵两省),司令部驻兰州。领导和指挥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和重庆的所属武装力量。 4、北部战区:辖东三省加内蒙古(即原沈阳军区辖区加内蒙古),司令部驻沈阳。领导和指挥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的所属武装力量。 5、中部战区:包括现在的北京军区和济南军区,剔去原属北京军区的内蒙古、加上北海舰队及原属广州军区的湖北,司令部驻北京。领导和指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湖北和北京、天津的所属武装力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