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陪审员资格限制 |
释义 |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旨是吸收广泛代表性的普通群众参与案件审判,实现公正司法。陪审员应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比例,包括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和性别的人员。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我国在清朝末年正式引入。然而,长期以来陪审员的参与度不高。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年满28周岁,拥护宪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但农村和贫困地区可适度放宽。一些职业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能担任陪审员。 法律分析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当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义。我们所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陪审员制度的起源 陪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只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不参与法律审。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不同,不但参与案件的事实审,而且也参与案件的法律审。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出现,是在清朝末年。 但是,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十分普遍。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都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结语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应广泛吸收不同行业、职业、年龄、民族、性别的人员,以实现其代表性。人民陪审员制度源于英国,我国在清朝末年正式引入。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应满足宪法要求,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高中以上学历是一般要求,但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可例外。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成员、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司法行政人员和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意思的人员也不得担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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