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陪审员回避的决定权属于谁?最新规定如何? |
释义 | 人民法院院长有权决定陪审员回避。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包括法院的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也是案件的审判人员。 法律分析 陪审员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中审判人员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各审判庭的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也是案件的审判人员。 拓展延伸 陪审员回避规定的权责与程序 陪审员回避规定的权责与程序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当陪审员存在利益冲突、偏见或其他不适当因素时,其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程序一般包括陪审员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法庭对申请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回避申请进行意见表达、法庭作出回避决定等环节。陪审员回避决定权属于法庭,法庭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接受回避申请。最新的规定可能包括对回避申请的要求、程序规定、回避决定的效力等内容,以确保陪审员的公正性和审判的公正性。 结语 陪审员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确保审判公正。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权责与程序明确规定,包括回避申请、审查、当事人意见表达等环节。法庭会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情况,判断是否接受回避申请。最新规定旨在保障陪审员的公正性和审判的公正性,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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