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需要什么流程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注销等,主要是实行“依申请办理”原则。流程一般为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进行查验,一旦房屋灭失属实,予以注销,如果不动产权属证书确实无法回收,可公告作废。但作废前提仍是查验房屋灭失情况。 2、“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指的是什么? 不动产权利灭失是指不动产已经没了,比如由于地震、拆除等原因房屋不复存在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此处的“确实无法收回”是指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或者当事人隐匿等原因,造成的无法回收。 3、注销此证与拆迁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对于未被拆迁的户主而言,房屋仍存在,房屋上的权利仍存在,此时单方面公告宣布剥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对其私有财产权益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