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郫都区外地子女积分入学办理要满足什么手续 |
释义 | 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已经被详细介绍。申请人需在4月底前准备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然后在5月份的工作日内向各街道的登记点进行申请登记和初审。在6月份,各职能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7月第三周工作日,各登记点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最后,申请人持通知书、户口簿、《原学校就读证明》到安排的学校报到,完成入学手续。所需材料包括流动 法律分析 一、申请程序 首先,须准备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根据“提交资料”的规定,申请人需在4月底前完成相关材料的准备)。 第二步:材料初审阶段(5月份的工作日,申请人将材料送到各街道的登记点进行申请登记和初审)。 第三步:材料复核阶段(6月,由各职能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 第四步:发放通知书(7月第三周工作日,各登记点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第五步:学校报到(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通过审核人员持《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户口簿、《原学校就读证明》到安排的学校报到,完善入学手续)。 二、所需材料 1.材料入学 (1)流动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随迁子女在郫都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文教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①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 ②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③申请人与郫都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郫都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材料); ④截止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清单(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⑤截止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已在郫都区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 ⑥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2.积分入学 积分达到11分及以上(具体要求是:其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低于1分)但未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其随迁子女在郫都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于5月份的工作日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文教部门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①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 ②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 ③申请人的居住证积分信息; ④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依法入学。而针对四川成都郫都区的积分入学政策,具体办理流程和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来说,积分入学政策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了解积分入学政策:家长需关注当地教育局发布的积分入学政策,了解申请条件、积分计算方法等具体细节。 2. 准备好材料:根据积分入学政策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如户口簿、房产证、学籍证明等。 3. 报名参加积分入学测试:部分学校可能要求家长和学生参加积分入学测试,以检验其积分水平。 4. 申请入学:家长根据积分结果,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入学申请,学校进行审核。 5. 确认入学:审核通过后,家长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学确认手续,学校将为学生安排学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学校的积分入学政策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家长在办理过程中需仔细阅读学校规定,并确保材料准备齐全。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教育局。 结语 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即将发放,申请人需准备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在4月底前完成材料准备。申请人在5月份的工作日内将材料送到各街道的登记点进行申请登记和初审,6月份由各职能部门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7月第三周工作日,各登记点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通知书,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通过审核人员持通知书、户口簿、《原学校就读证明》到安排的学校报到,完成入学手续。申请人需提供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在郫都区接受义务教育的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等,以及积分入学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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