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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条款合同即使已经签过字,里面的条款也有可能无效
释义
    

法律主观:
    


    签订格式条款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缔结的合同。而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合同法 》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签订格式条款的注意事项: 所谓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制订的,如电力、银行、邮政等公共事业部门、企业和一些社会团体。一方当事人在签订格式条款时,往往缺乏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对订立的内容也不能决定,而这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来说则是完全自由的,所以格式条款的制订方完全有可能利用这种优势而制订出不公正的内容,为自己免责或是加重相对人的责任承担。 因此,合同法第四十条就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是《合同法》针对格式条款中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完全平等,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而做的禁止性规定,以避免那些签订合同时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用免责条款侵害对方的利益。这也就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按照相对人要求进行说明。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概述以及签订的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提醒大家,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防患于未然,合同条款,具体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的准则和依据。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网进行咨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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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