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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上怎样体现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
释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并提出独立的方请求,从而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1、参诉根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可以是全部的请求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权所谓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独立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其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如史某某诉王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王二和王三认为史某某与王一争议的三间租赁房屋中有两间分别属于王二和王三租赁,并提供了相应的收取租赁的证据,因而王二和王三有独立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独特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有独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其身份既不是本诉的原告,也不是本诉的被告,而是其所提起的参加之诉的原告,并且,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总是其参加之诉的原告。他提起的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的。(注意:不是共同被告)。---三面诉讼法律关系---表面上的“共同被告”---实际上的三面对立诉讼结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审理: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本诉;二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除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外,享有与本诉原告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在掌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并享有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时,应当注意撤诉问题。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即形成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本诉原告与被告为被告)的合并审理,虽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是以本诉为前提与基础的,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两个诉所具有的独立性,本诉原告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以独立地行使属于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由此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撤销参加之诉,而本诉的原告也可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撤销本诉。本诉撤销时,参加之诉不受影响;《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有独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1、必须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尚处于诉讼系属状态中;
    2、必须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
    3、必须向管辖本诉的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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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