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民权益:范围与限制 |
释义 | 选举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限制,除非被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分析 选举人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人是选举中具有选举权的人,因此选举人具有选举权。选举权广义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拓展延伸 选民权益保障:平衡公民自由与社会责任 选民权益保障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需要在平衡公民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案。在确保选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首先,选民应当享有公正的选举程序和投票权,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政治决策。其次,选民权益的保障还包括信息透明和言论自由,这样选民才能获得充分的信息并自由表达意见。然而,选民权益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保护社会稳定。例如,选民权益的行使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或煽动暴力。综上所述,选民权益保障需要在公民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取得平衡,以实现公正的民主和社会和谐的发展。 结语 选民权益保障需要平衡公民自由与社会责任,确保选民享有公正的选举程序和投票权,同时保障信息透明和言论自由。然而,选民权益也应受到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和维护社会稳定。在平等参与政治决策的基础上,选民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权益或煽动暴力。只有在公民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平衡下,才能实现公正的民主和社会和谐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正):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正):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修正):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