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成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认定应当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