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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区分有责无责以及分项责任限额的后果分析
释义
    如果在司法和行政执法中,单独在赔偿环节上,不区分有责与无责的分项责任限额确定赔偿责任,而是以责任限额总额为准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擅自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法定赔偿责任,在整体上将导致交强险业务的亏损,无法实现交强险业务的长久良性运作,使得不盈利不亏损的交强险运行原则落空。如果保监会为维持该项保险业务的整体不盈不亏,势必需要进一步提高保险费率,这对于广大没有发生事故的投保人将是一种极大地不公平。而且,国家频繁调整费率也会导致交强险制度的不稳定。从个案看,虽然不区分有责与无责以及分项责任限额的做法最大化的保护了受害人利益,但却不是依法保护。而且,交通事故往往同时涉及多个受害人和人身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项目,如果不按照法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可能导致受害人最需保障的相关项目得不到适度赔偿,导致相关人合法利益保护的冲突与失衡。举例来说,如果在一次事故中有一个受害人,财产损失3万元的话,保险公司就要赔偿3万元,而不是有责情况下的分项限额财产损失的2千元;如果有两个受害人,一个在事故中财产损失是10万元,而另外一个受害人是伤亡的情况,涉及的赔偿金也是10万元,按照不分项赔偿的话,两者是同等保护,在12.2万元的总额内,只能是各得赔偿6.1万元。这显然与交强险重点保障人身伤亡的制度安排相悖,对于伤亡的受害人是不会答应的,法官最终可能被迫回调到分项限额赔偿,让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得到赔偿2千元,使伤亡的受害人得到12万元;如果在司法中出现不分项和分项责任限额并存的情形,那么法官的裁判随意性也将无法控制。从目前交强险费率水平与责任限额保障能力看,是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投保人的经济承受条件所限的基本保障。以目前的赔偿责任限额,只能是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适度赔偿,但这种适度赔偿是区分保障重点的适度赔偿,不可能完全满足受害人利益的全面保障,尚需要投保人在交强险之外,对机动车另投商业险予以补充,或者事故侵权人自身具备经济赔偿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实现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是通过随意加大保险人的法定保险责任,来追求被害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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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3: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