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属于非法集资吗 |
释义 | 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属于非法集资。但非法集资往往会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当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征时,则可认定其为非法集资:(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件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要件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体为: 1、以高额付息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 2、以筹集发展资金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3、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8、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10、以加盟补贴名义吸收公众存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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