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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质物必须是有所有权的吗
释义
    出质人是质押标的的所有人,并且质押担保有流质条款,不能约定债务到期后,质押标的归质权人,所以出质人对出质的标的具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出质物需要有所有权。
    一、质押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2、利息。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4、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5、质物保管费用。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1)、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处分权。
    (2)、出质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3)、代位求偿权。这是指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所享有的权利。
    (4)、对质物的返还请求权。质物返还请求权在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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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4:15:54